三被告共同辩称,金山公司系金山毒霸的独立经营者,猎豹网络公司及猎豹移动公司并未参与金山毒霸的经营,三被告并非密切的关联公司,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混同经营”,故猎豹网络公司及猎豹移动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明金山毒霸软件存在篡改主页、劫持流量的六类行为。且对不同版本金山毒霸进行相同操作的结果并不相同,原告指控的金山毒霸仅涉及其中五个版本,只占金山毒霸历史版本的极少部分,加之2345浏览器本身具有防护功能,故不会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三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获赔300万余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法院对三个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第一,三被告是否是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开信息的联系方式、办事地点均同一,且通过网站及其他形式对外宣传产品时高度混同。同时,被告猎豹网络公司及猎豹移动公司通过实施推广、运营及维护服务等也参与了金山毒霸软件的实际经营,故均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三被告通过金山毒霸实施的六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三被告利用用户对其安全软件的信任,直接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及可责性。
同时,三被告通过金山毒霸软件变更用户网址导航主页,同时实施的对不同浏览器的区别对待行为亦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商誉及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声明的具体形式由法院酌定。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