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部分中小网贷平台特别是刚成立不久的平台,对于网贷行业监管政策不了解,也未建立基本的合规管理机制;二是部分中小网贷平台不希望其投资者了解其仅仅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了可能存在的原因。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则认为,经营范围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现象之所以会发生,主要是因为中国监管的多部门联动和属地化落地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银监会在牵头制定了全行业监管标准《暂行办法》后,无法对每一条监管条款的细节进行事无巨细的明确,而且大量具体监管落地的工作要有其他部委所辖的监管机构配合,以及各地方的金融主管部门具体落地执行,其中存在较大的统一标准和沟通成本。
赵占领介绍道,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贷经营范围描述尚未统一标准
那么,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到底应该如何描述呢?
“目前,对于《暂行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石鹏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究竟哪些经营范围算作符合规定,如今行业内对此并不清晰,各地方政府其实也基本未就这一点进行明确。”
他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关于网贷公司经营范围的描述,在2017年7月7日公布的《北京网贷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其第五条明确要求网贷公司在工商注册时应在经营范围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但是《办法》的正式版本还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