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以来,德宏州环保局和梁河县环保局分别3次对垃圾处理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整改,但都没有取得成果。
2016年11月,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垃圾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梁河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今年1月,梁河县住建局对垃圾处理场进行了整改,但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2月23日,德宏州环境监测站取样检测显示,垃圾处理场地下水导流管被渗滤液渗漏污染,水体未经处理直接流向周围山沟,对周边环境造成侵害。
3月8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就梁河县住建局未依法全面履职案,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月29日,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5月3日,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梁河县住建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半个月之后的5月18日,另一起公益诉讼也作出了判决。沾益区人民法院支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富源县环保局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全面履职。
云南泽鑫公司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亦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2013年5月擅自投入生产,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及颗粒物粉尘,导致周边农作物、林木受到污染,出现叶片枯黄死亡的情况,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富源县环保局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富源县环保局仍未履职到位。2016年11月30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年5月26日,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与个旧市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坐落于个旧市工人村,编号为个G挂(2013)—21号宗地出让给腾晟公司,出让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65万元,由腾晟公司分两期向出让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出让金765万元。合同签订后,腾晟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二期国有土地出让金缴纳义务。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个旧市国土局收回了10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余款282万仍未催缴到位。2017年1月10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向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诉个旧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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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来,政府机关由于不依法履职屡屡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公益诉讼为依法行政有效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