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家庭成员间出现争执亦属常见,但夫妻双方应正确面对并慎重处理婚姻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亦应妥善处理家庭成员间的相处,增进互相沟通、有效化解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
法官认为,如今大部分夫妻在养育孩子时都需要双方父母的帮助,甚至长期和父母共同生活,但双方在养育孩子的观念、习惯等方面难免存在差异,而避免矛盾的方法是对老人的相助要予以理解和感恩,双方要加强沟通。法官后来驳回了晓月的离婚请求。
影响
丈夫难受婆媳夹板气 这种离婚法官不支持
有观点认为,婆媳关系听上去是婆婆和媳妇的关系,但实际却是婆婆、媳妇和儿子的三角关系,而婆媳关系不好,部分原因是丈夫造成的。但是很多深受“夹板气”的丈夫也很委屈,他们的压力又是谁能承受得了。于是夹板之下的丈夫,有的闹离婚,有的婚内出轨。
尹先生就因为不愿忍受“夹板气”,以妻子邹女士不让他带孩子去看爷爷奶奶为由,和妻子闹起了离婚。邹女士却认为,他们的生活本来是幸福和睦的,吵架是因为婆媳关系引起的,主要原因还是丈夫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邹女士说,尹某很怕他的母亲,她和尹某说的话,尹某都会转脸原封不动地告诉他的母亲。“有了问题后他只会在我和婆婆之间传话,只是往后退缩,都让我自己去处理。”她后来不让孩子跟爸爸去爷爷奶奶家,是因为丈夫经常出差,导致孩子不习惯跟爸爸一起玩,从幼儿园回来都不同意跟爸爸一起回家。
但尹某的说法却是妻子不能善待公婆,对老人的付出不仅不感恩,反而心怀怨恨。
同样,尹先生的请求没能得到法官的支持。法官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当协商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因琐事过多地争执是非对错,并不利于增进夫妻感情,反而容易彼此之间产生隔阂和误会。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
建议
婆媳间并无法定权利义务 处好关系靠平等独立包容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谭红琳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讲,婆婆和儿子以及孙辈之间,属于直系血亲关系,而媳妇和丈夫之间是姻亲关系,婆婆和媳妇是间接的姻亲关系,属于姻亲的旁支。
从婚姻法上来讲,婚姻法调整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婚姻法的法条中却没有一条直接调整婆媳关系;婆媳共处于一个大家庭中,财产关系密切,但是从继承法上来看,法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没有婆媳彼此的身影,除非丈夫亡故,妻子对婆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等极端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看,儿子对妈妈有赡养的义务,而媳妇没有;子女成年后,亲生父母没有义务再尽抚养之责,公婆更没有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抚养义务(特定情况除外)。因此婆媳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认为,婆媳相处应坚持这样几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独立原则、互助原则、包容原则、爱心原则。婆媳之间要尽量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彼此包容。处理所有问题的前提是,婆婆、儿媳、儿子之间的爱都是正常和美好的,千万不能演变成彼此的伤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蔷 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