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如何加强专项债券监督管理?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就切实加强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做出了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职责分工。”两部门负责人说。
此外,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严格依法依规举借债务,并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暂停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题四: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怎么花?
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
办法同时强调,债券资金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两部门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