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西省方山县1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严重拖期问题。2012年7月,山西省方山县水泥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获批立项,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开工,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5655万元。方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林梅(时任方山县副县长)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方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穆天新(时任方山县城乡建设局局长)、时任方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喜照(已免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时任方山县水泥厂厂长牛继丑(已退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
四、辽宁省开原市财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5年,辽宁省开原市财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专项资金1390.51万元,用于补充行政办公经费。开原市副市长刘长宏(时任开原市财政局局长)、开原市财政局副局长玄昌林、开原市财政局国库股股长高晶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开原市常务副市长康树柏(已免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五、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单位对药店违规利用医保个人账户刷卡销售日用品监管不到位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由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保中心等单位监管不到位,哈尔滨市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142家分店违规利用医保个人账户刷卡销售日用品,共计1490.75万元。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党组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哈尔滨市医保中心主任杨林、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任晓鹏(时任哈尔滨市医保中心主任)、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副主任徐军、哈尔滨市医保中心调研员李延明(时任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副主任)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哈尔滨市医保中心医疗监督科科长陈桂艳、副科长罗英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六、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违规收取医疗费用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通过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等方式,违规收取医疗费用2314.08万元。亳州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家庭发展科科长王文礼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亳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局长徐红侠、副局长詹晶晶受到诫勉谈话处理,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杜运志、副院长闫良、财务部主任尹辉、财务部副主任王靖受到记过处分,亳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李含君、药学部主任杨亚辉、设备科科长李敏、护理部主任程亚艳受到警告处分,其他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
七、江西省南昌市发展改革委涉企乱收费问题。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发展改革委违反《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关于“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关于“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的规定,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评估评审费转嫁给项目单位,造成项目单位多缴纳政府核准项目评估评审费共计578.92万元。南昌市新建区委书记(时任南昌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伟被约谈,时任南昌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柳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南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法规处处长肖先礼受到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