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相关的法律程序终结前表示自愿接受引渡或者遣返,从而使得境外相关审查程序终止、简化或者提前完成,确保了引渡、遣返或移交的实现,并且回国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黄风建议。
如何进一步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有作用,也引发学者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自引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来,为追缴外逃人员的资产而适用此程序的审判活动并不多见。在近期由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举行的“不经定罪的没收”研讨会上,不少专家提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降低检方证明标准的建议。
学者认为,在没收与定罪“一揽子”处理思维定式的束缚下,现行仍要求在行使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首先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且要求达到“高度可能”的程度,从而出现因证明标准过高导致无法进入申请没收程序或者面临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情形。
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误解和偏见,也是开展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工作时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有观点认为,赖昌星之所以能滞留加拿大十余年,主要原因就在于加拿大方面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疑虑与担心。
“即使我们把证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进步的相关立法摆到他们面前,他们有可能还是会顽固地认为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仅仅立法规定难以说明问题。”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2001年在加拿大赖昌星案件聆讯庭上作证的经历为例,张磊向记者介绍了现实的困境。
酒香也怕巷子深。为此,张磊建议,适当的宣传对于扭转他国对我国国际法治形象的偏见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就及时向社会宣传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部署,引发外媒的广泛报道与肯定,对于向世界展现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成绩,完善国际法治形象,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张磊说。(记者 于潇)
(原标题:谁都别想“捞了就跑、跑了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