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东惠州乌木案
2015年6月28日,广东惠州市民林先生,从东江捞出了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可木头刚从江底捞出来,林先生就被人举报,说他“倒卖古木”,警方根据报警线索,暂扣了林先生捞出来的这批木头。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把这批古木移交给当地文物保护部门,也就是惠城区文广新局进行调查。经过前期调查,这批古木初步确定是“乌木”,不过具体的价值、埋藏年限还需要经过广东省考古研究院的专家的鉴定才能确认。
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对这批乌木的归属表示:“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这话被解读为“值钱的归公,不值钱的归百姓”,引起网民反弹:“乌木就收走,木头就归还,你这是在歧视木头吗?”
此外,为了表彰林先生上交国家文物的举动,当地政府还将对林先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一般给予个人奖励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那么挖到乌木究竟是该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呢?
来看看各位网友们就这件事件的回复吧~
网友热评@本色:地里出来的应是公共材产,应当是国家的!要不矿产个人不随便开采了!
@心外天堂:尽快把制度完善,制度不完善的时候就不要与民争利。
@某某:清代帝王更将其列为皇 室专用之材,民间不可私自采用。 目前还延用清代执行标准。
@十一:希望国家赶快出台相关的政策,避免造成纠纷。
@鸟哥:物以稀为贵,乌木这东西实际价值有限,不过因为存世较少,再加上部分人恶意炒作,导致它的价格虚高。在部分追捧它的人眼中,乌木价值巨大,但就其实用性来说,跟一般的木头本质上没啥区别。
对于此问题,众多学者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但是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矿产资源说”,乌木是进过上千年的碳化而形成的,但是乌木依然有着木头的属性,并没有彻底的碳化,将其界定为矿物是不合理的。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并没有把乌木规定到矿产资源中去,按照实施细则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方法,没有被纳入其中的乌木就不认为是矿产资源的一部分,乌木仍然是介于矿产和木头之间的一种物。
以上两种观点很显然不符合乌木的属性,“无主物说”、“天然孳息说”、“埋藏物说”才是使众多学者产生分歧的所在。
因此,从以上乌木案可以看出,我国现存机制存在着弊端,应尽快建立对于乌木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并且完善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达到法律自身定纷止争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