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陆咏歌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的关键点就是杨保旗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尹冰谋取利益。认定杨保旗从尹冰处购买房子的价格是否合理,应该从双方之间的关系来入手,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显示的信息,尹冰的低价卖房、低价买房并不是杨保旗的职务原因,而是与职务无关的人情因素。
为他人谋取权益是权钱交易的核心因素,如果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就没有交易,就不是受贿。本案中,杨保旗与尹冰、刘东之间并不是上下级关系,并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的管理人与被管理人。认定他们之间是否构成受贿,应该依据是否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杨保旗在尹冰处购买房子时,两者之间没有职务的隶属关系、尹冰并没有具体事项请杨保旗帮忙,双方的关系仅为经常来往的朋友,杨保旗没有利用职务关系为其谋取利益。2015年10月16日信阳盛鹏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有限公司出具的盛鹏【2015】估鉴字第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着诸多严重问题,不应该作为本案的房屋价值的证据。
针对检察机关的逐项指控,辩护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战,旁听席上的观众听得入神,有的竟禁不住鼓起掌来。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隐瞒了大量的证据没有向法庭提供,控方违反刑诉法关于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的规定,也让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其没有提供的证据都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鉴于存在大量证据控方没有提供,本案存在重大疑点,法院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判决杨保旗无罪。
法学专家: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专家,杨宇冠教授就本案的程序问题发表了意见。他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杨保旗所称其在审查期间“不能休息”,以及其笔录系“他们伪造、强迫签字,按手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由检察机关证明取证的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如果本案中法庭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则该被告人的供述不能采纳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犯罪学和审判学研究专家李伟民教授则建议,二审法院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25条之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有关专家还认为,在中国社会仇官、仇警问题极为严重的背景下,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涉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尤其要严格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做,不仅能够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权益并通过这样的案例维护他们的执法尊严感和积极性,而且能够把不枉不纵的严格执法理念传播给全社会。(《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