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中悬挂数秒后,王女士的女儿终究没有支撑住,从缆车上掉了下去。后面缆车上的乘客看到这一幕忍不住惊呼,但王女士却稍稍松了一口气。因为她看到孩子正好被一根粗壮的树杈接住,“我觉得女儿的命应该是保住了”。
△当事人社交媒体截图
今年1月8日,家住北京的王女士带着8岁的女儿前往张家口一家滑雪公园游玩,从山脚到山顶,她们需要乘坐景区内的露天吊椅式缆车。这种缆车没有封闭的车厢,由座椅和一根安全杆组成,乘客将直接暴露在高空中。
不过王女士并没有很担心,此前孩子上滑雪课时专门学过如何上缆车,自己也带孩子坐过几十次这样的吊椅式缆车,都没出过问题。但她没有想到,偏偏这一次,意外发生了。
01
频发的事故
回忆起事故发生时的细节,王女士依然记忆深刻。“当时,我们一排人背对着缆车站好,等缆车到身后就坐上去,结果小孩子上车的时候没有坐好,只有上半身趴在座椅上。”她看到后,急忙一边拽住孩子手臂,一边呼喊工作人员停下缆车。“但整个站台只有一个安全员,又离我很远,没有人听到,没有人注意到孩子姿势不对,安全杆也没有放下来,缆车就这样上山了。”
缆车出发后,离地距离越来越高,王女士和旁边一位女乘客一起拽着孩子的上半身,孩子的下半身则悬在空中,缆车却没有停止的迹象。由于滑雪服表面光滑,加上缆车晃动,尽管王女士等人使劲抓着孩子手臂,也阻挡不了孩子一点点下滑。
王女士急忙拜托同车乘客拨打张贴在车身上的紧急救援电话。“没想到,三个紧急救援电话,前两个都无效。第一个是以‘400’开头的,不能直连,转接要等很久;第二个手机号打过去是已离职员工;只有第三个才是真正有效的电话。”
然而,就在第三个电话打通前,孩子已经从缆车上掉落下去。万幸正下方是一片树林,一枝粗壮的树枝正好接住了孩子。
当天下午,在景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王女士带着孩子去医院做了腹部和胸腔的CT,再次确认孩子没有大碍。“孩子没事,我本不想再追究这事儿了”,但随着这起事故被多家媒体报道,王女士注意到有些评论逐渐“变了味儿”。
“有人说孩子自己不听话才掉下来;有人怪我不该带孩子出来玩;还有人骂我不是个好妈妈……”王女士认为,有必要认定清楚事故的责任,给自己和孩子一个说法。当天晚上,在警察的陪同下,雪场负责人和王女士共同查看了监控。
“责任认定很明确,景区也承认了自己的疏漏。”据王女士介绍,按照景区规定,在缆车出发前,应该有安全员确认乘客安全落座,并放下安全杆;当乘客发生意外时,安全员需要有紧急应对的预案。“这些景区都没有做到,包括缆车上的救援电话多数无效,也是一个安全隐患”。
事实上,近年来,景区游乐设备的事故频繁发生,以“景区游乐项目事故”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出现数百条相关新闻报道。仅过去的2024年一年,就有多起事故见诸报端。例如
2024年4月,广州一游乐园蹦极项目钢丝绳突发断裂,游客被悬挂在半空;
7月,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景区金沙索道出现故障停摆,导致游客被困,索道轿厢在烈日下顷刻间变成“蒸笼”;
8月,广西崇左市德天跨国瀑布景区魔毯项目突发故障,造成1人死亡60人受伤……
据复旦大学旅游学系教授、国际旅游学会常务副秘书长沈涵介绍,随着近些年“文旅热”的兴起,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很多景区不断推出新颖的游乐设施,如“河道漂流”“高空索道”“玻璃栈道”等等。“尤其在社交媒体时代,具有视觉冲击力和体验感强的项目更容易成为‘网红打卡点’,成为景区的招牌。”
智研咨询编制的《2024—2030年中国游乐设备行业竞争现状及投资策略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游乐设备市场规模达到879.37亿元。沈涵认为,这些“网红项目”在丰富旅游产品,提升旅游体验的同时,也面临了不少安全问题,包括机械故障、操作不当、自然灾害等等。因此,对于越是惊险、刺激的项目,越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和运营企业科学规划、严格精确管理。
02
散落的规定
其实,针对景区游乐设施的安全问题,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已有不少。
中国旅游研究院旅游安全研究基地副主任谢朝武,长期从事旅游安全方向的研究工作。据他介绍,对于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等方面的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规定,根据游乐设施和项目的大小、速度、高度、应用场景等具体情况而定。
“我们一般用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高危体育项目等类别对具有一定风险的旅游设施和项目进行分类,”谢朝武举例道,比如,景区高空索道(即客运架空索道)属于特种设备;河道漂流、游泳、潜水、蹦极、卡丁车等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不同类别的项目所对应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其中最严格的,莫过于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我国质检总局编制有《特种设备目录》,规定部分大型游乐设施,如观览车类、滑行车类、碰碰车类,属于特种设备。
按照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要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如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但是,谢朝武指出,大型游乐设施越是新、越有刺激性,越能吸引游客,而一旦某个新奇特项目出现,便会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被复制。
相比之下,我国对特种游乐设备的行业管理规范标准却显得有些滞后,更新速度经常赶不上网红旅游项目的发展速度,很多中小型游乐设备和新兴的网红游乐设备尚未被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如“玻璃栈道”“彩虹悬桥”等等。
这些游乐设备的安全监管处于一个相对模糊的状态。设备生产商的资质要求、生产标准、使用维护要求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部分存在隐患的游乐设备进入了市场;在运营管理中,也容易出现设施超负荷运行、景区人员违规操作、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同时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要求,可能造成监管疏漏。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五类高风险项目(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中,对于项目的标准要求也相对笼统,在细分领域对于项目的标准要求不够全面、细致。一般情况下,它们只能依赖于设备生产商的自检、第三方安全评估和使用单位日常安全维护,其安全管理的严格程度远远比不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程度,大量的安全事故也都发生于类似的设备项目。
03
精准的管理
“虽然现有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可过于分散,缺少自上而下的体系化制度,立法体系仍不完善。”谢朝武表示。
为了避免这种滞后性和分散性,他认为,相关部门应针对中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进行专门立法,将中小型游乐设备的设计、生产、使用纳入管理范围,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这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监管滞后的问题。”
中国旅游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孙小荣建议,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新特种游乐项目,市场监管部门、旅游监管部门应该及时留意,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强化立项、运营的日常监督,引导游乐项目从“野蛮成长”转向“规范发展”。
其次,景区的主体安全责任也亟待强化。“不管游乐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作为运营使用单位,景区的责任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谢朝武表示,在购置、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各环节,景区需要加强安全操作,避免人为疏失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沈涵认为,景区还应该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训练,并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及时妥善处理。“此外,景区应该按照规定为游乐设施投保公众责任险,减轻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谢朝武还注意到,目前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仍然以传统手段为主,虽然在制造许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实现了一定的信息化,但没有形成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模式,难以实现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因此,他建议,相关部门和景区可以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和完善游乐设备信息智能化监管平台,能实现对游乐设备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提高游乐设备安全管理效率和精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