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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布诋毁英烈言论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网 2021-04-04 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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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法律为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又是一年清明节,人民网《人民说法》栏目推出“英烈不容诋毁!专家解读英烈保护法”系列报道,守护英烈精神,捍卫民族荣光。本期邀请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

“辣笔小球”言论违法依法及时处理

人民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逮捕。您如何看待这个案例?

安翔:“辣笔小球”的行为虽然目前并未被法院审判,但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辣笔小球”所犯的罪名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为“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将烈士与国旗、国徽、国歌的名誉和荣誉共同进行保护。该法条向大家展示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即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并非单纯属于其个人,同时也属于国家和民族。

英烈名誉荣誉不容侵犯用法律守护英雄烈士荣光

人民网: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您认为国家制定这部法律的意义是什么?

安翔:英烈保护法最大的作用是将原本模糊的、道德范畴之内的保护,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的规范会提升公民对于英烈保护的意识。在《民法典》中,对于个人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也有相应保护的条款。而单独出台英烈保护法就意味着英烈与个人的名誉和荣誉有本质上的区别。

英雄与烈士既享受公民作为自然人应当享受的保护,同时因其代表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民族的自豪感,因此需要英烈保护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单独保护,而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向大众明确法律边界在哪里。

不应再有“擦边球”侥幸心理言论自由需遵纪守法

人民网:在互联网中,您认为应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遵守法律的关系?

安翔:首先,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既然网络背后都是公民,就应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没有任何一种自由不受到法律约束,对于英雄和烈士的名誉、荣誉更应严肃谨慎对待。

在英烈保护法条款法规出台前,部分网民认为可以打个“擦边球”。鉴于当时没有特别严格的针对英烈名誉和荣誉保护的条款,可能有些地方执法机关在执法时还有些犹豫。但现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言论的处理甚至可以上升到刑法惩处的范畴,网民不应再有这种侥幸心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大家任意去主张自由,到最后就会丧失自由。

守护英烈荣誉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网:在互联网时代,您认为检察机关在侮辱英烈追责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职能作用?

安翔:检察机关在侮辱英烈追责过程中主要有两个职能:一方面是检察院按照正常的刑事案件处理,依据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罪名依法履行其职责;另一方面,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也发挥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侵害英烈的名誉和荣誉,不仅是对英雄烈士个人及其家属精神的伤害,也是对整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民族感情的伤害。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原告,对于侵害相关公共利益的主体提起民事上的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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