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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给民警送礼 她和“劳模”儿子一起当“黑老大”

北京青年报 2019-12-27 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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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曾给看守所民警送礼的母亲,和“劳模”儿子一起当“黑老大”

撰文|蔡迩一

年底,有不少“黑老大”陆续被判刑。

政知君12月26日从山东省肥城市法院方面获悉,山东一对充当“黑老大”的母子获刑了,儿子张宸被判了25年,母亲赵文菊被判了20年。

据法院查明,这对母子被指横行乡里,把持基层政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99起!

一个细节是,张宸早年就曾经进过看守所,后来在被监外执行期间,进入看守所监室殴打他人。而他的母亲,在那时候多次给民警送礼,要求民警为在看守所中的儿子提供方便。

“劳模之家”

慢慢来看。

据当地媒体披露,张宸父亲张云秋曾任青云社区党委书记,2010年去世后,张宸接替父亲进入社区工作。

张宸父母及其本人曾先后获得“劳模”称号,这一家还曾被称为“劳模之家”。

其父张云秋2003年被山东省政府表彰为“山东省劳动模范”;其母赵文菊2014年被新泰市政府表彰为“新泰市劳动模范”;张宸在2012年被泰安市人民政府表彰为“泰安市劳动模范”,2017年又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曾给民警送礼 她和“劳模”儿子一起当“黑老大”

就在2018年4月,张宸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称号,作为获奖代表登上主席台接受颁奖。

2019年8月1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扫黑除恶半年工作情况和专项斗争线索核查“百日会战”情况,张宸案被称为“隐藏深、势力大并戴有政治光环的大案要案”。

政知君注意到,在通报中,2010年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

2010年以来,张宸及其母赵文菊在山东泰安新泰市纠集多名家族成员和前科劣迹人员,依仗家族恶名,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逐步形成了以张宸、赵文菊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在被监外执行期间跑到看守所打人

不妨来看更多的细节。

据法院方面的消息,包括张宸、赵文菊在内,该案共有3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

除了首犯张宸、赵文菊外,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9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等数额的罚金,其中九名骨干成员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三至四年不等。

其他人都是谁?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参加该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包括青云社区的两委成员、工作人员、社区单位负责人、张宸及其家族成员等。

1980年出生的张宸是中专文化。

1998年,张宸因寻衅滋事罪被劳动教养,200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死亡)被新泰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被泰安市中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上述判决下达两个月后,张宸在被监外执行期间,违法进入新泰市看守所监室,殴打与其结怨的被羁押人员张某。

母亲当时给民警送礼

政知君注意到,《检察日报》曾刊发过一篇名为《谁打开了看守所的大门》的文章。

曾给民警送礼 她和“劳模”儿子一起当“黑老大”

文中提到,2003年5月29日晚10时20分,监外执行犯人张宸在新泰市看守所殴打了在押人员张为。

当时的报道还提到,“他在押期间的待遇太好了,早上我们都出去干活了,他却可以在监室里睡觉。”张宸在关押期间,与其同一监室的在押人员证实,张宸经常与民警一起打牌,而且常到监室外洗澡。经过外围的调查,目标逐渐集中到了民警宁洪磊身上。

文中还提到这么个细节。

案发当天晚上,值班的是看守所副所长乔福真、民警宁洪磊及李强。

电话记录显示,早在张宸被关押期间,他的母亲赵文菊曾与宁洪磊多次通电话,时间最长的一次达1000多秒。就在案发当天晚上,张宸与宁洪磊也通过一个电话。

早在张宸被关押期间,张宸的母亲便找到宁洪磊,要求为张宸提供方便。

此后,宁洪磊多次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张宸使用,并按张宸的要求让其亲友送食物,还让其到监室外洗澡。

张宸被释放后,为表示感谢特意宴请了副所长乔福真、民警宁洪磊和李强,并送给宁洪磊西裤一条、皮鞋一双和小灵通手机一部,价值1630元。

张宸的母亲承认,曾找到宁洪磊,要求他为在看守所中的儿子提供方便,并多次给宁洪磊送现金和礼物。

2003年11月11日,新泰市法院一审判决,宁洪磊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乔福真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李强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

宁洪磊和乔福真上诉。泰安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如今,张宸再度获刑,和他一起获刑的还有他的母亲。

曾给民警送礼 她和“劳模”儿子一起当“黑老大”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以来,以张宸、赵文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妄为,横行乡里,把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青云社区等基层政权;

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制侮辱、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99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4人轻伤,18人轻微伤;

借助组织影响力,排挤竞争对手、串通投标,以违法犯罪等不正当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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