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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见义勇为被撞死 交警判其与肇事者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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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人见义勇为被撞死,河北交警判其与肇事者同责

老人见义勇为被撞死 交警判其与肇事者同责

“本来是件光彩的事,结果给我抹成半拉子黑,父亲这样走的话,我不服。”

6月10日,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河北的侯先生心怀愤懑。

三个月前,他父亲侯振林,在马路上救了一名女童,结果父亲被一辆货车撞倒,最后不治身亡。

河北廊坊日报、燕赵都市报等还对侯老汉的义举进行了报道,这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香河县政府颁发证书予以确认。

让侯老汉的家人不解的是,为何交通责任认定和肇事司机具有同等责任。

11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香河县交警部门,对方称将向领导汇报,同时拒绝了采访。随后记者致电,廊坊市交警大队,未获回应。

同日,记者致电香河县委宣传部门,截止发稿时,未获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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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救女童的侯振林

现场:老汉舍身抱起横穿国道女童

3月9日,103国道河北香河县安平镇路段发生惊险一幕:

一名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国道,千钧一发之际,跑“摩的”的附近村民侯振林疾步跑过去抱起女童,二人被一辆箱式货车撞倒。

来自廊坊日报的报道称,侯师傅不幸去世,女童颅脑损伤但有惊无险。

侯振林的儿子说,初始得到这个消息时,他都担心是父亲开摩的不小心和别人撞了。“父亲被送到北京的一家医院,当晚去世。”

他称,货车司机都没有陪同前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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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关注:网友捐助“送别救人英雄”

侯老汉的事迹,在当地引发很大关注。

3月15日,廊坊日报在B01社会民生版看点位置进行了报道,标题是《“摩的”老汉舍身抱起横穿马路女童》。

文中称,女童家人给侯先生打来电话,说女童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并表示,老人的救命之恩他们永远不会忘。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香河县本地一个公众号,发起活动——“送别救人英雄侯老先生”。

他们收到众筹捐款3600元,除去鲜花、花圈、锦旗费用,最后将2910元送给侯老汉的家人。

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半个月后,也就是4月8日。香河县政府开出红头文件,香证[2019]13号,作出《关于对侯振林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决定》。

文件提到,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广泛宣传动员,涌现了一批见义勇为的先进典型,他们用实际行动弘扬了社会正气。

根据《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理》的规定,县政法委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授予侯振林同志“香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并予以通报表彰。

文件最后还称,希望全县各级部门和广大群众以侯振林为榜样,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侯先生向潇湘晨报记者证实,他们获得的奖金是5万元,并有落款为香河县人民政府落款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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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侯振林、司机负有同等过错

侯先生说,本来父亲去世是个悲剧,但也可以说是荣光,死得其所。但是,后来交警给的一份责任认定书,让他感到困惑。

4月17日,香河县交警大队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当事人史××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2、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3、当事人邱××(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这等于是说,见义勇为的侯振林和肇事司机负有同等过错。侯先生不认可这份决定书,认为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货车司机,而且没有礼让行人,对车速的鉴定也有异议,于是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5月20日,廊坊市交警支队给出复核结论:该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取,责任划分合适,事故处理过程无违反程序情形,决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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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流血、流汗又流泪,很心寒

6月10日,侯振林的儿子侯先生接受了潇湘晨报记者采访。

他说,从技术上来讲,他不认可香河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认可廊坊交警的复核意见。

原因是他咨询过专业人士,车速鉴定为45码,不应该刹不住车,肇事司机存在两个问题:1.没有看路况,没有让人,现场没有刹车痕迹;2.货车走的是超车道,而不是行车道。

侯先生还说,为此他工作都停下来,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同时提交了香河县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等证明材料。但是廊坊交警部门并未采纳这些信息,也没对车速进行重新鉴定,就作出了维持责任认定的结论。

“也就是说,从人道主义来讲,这样的认定也是不负责任的。作为家人来说,流血流汗又流泪,很心寒。”

律师:交警责任划分欠妥,当纠正

针对此事,6月11日,湖南湘军麓和事务所吴洪波律师接受了潇湘晨报记者的采访。

他明确指出,在香河县人民政府认定侯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的情况下,上级交警部门应主动复核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同时,在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不影响见义勇为者家属申请国家表彰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吴洪波律师说,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见义勇为者划分责任明显欠妥,交警部门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不能脱离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上,侯某确实属于事故中一方,交警部门依据道路安全法对其作出事故认定似无不妥。但是,这一做法不仅与社会价值观明显冲突,容易对广大民众造成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也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他建议,交警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智慧,从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对该事故重新认定。从主观上,侯某的行为是明知有危险而故意挺身而出的正义之举,其本人原本不应认定为交通参与者,交警部门将其作为事故当事人之一,并进而对其作出事故认定,在定性上是欠妥当的。

“交警部门应将侯某从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剥离出来,建议按照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单独处理。”

当然,吴洪波律师也提出了另一种可能:如果交警部门不愿意变更责任认定,亦不影响见义勇为者家属自身维权。

“第一,在民法上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其损失应由受益者来承担。第二,国家应建立有效保障体系,积极表彰。第三关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尚存较大争议一般认为不具有可诉性,但与其牵连的民事赔偿问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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