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若苏某某提起的诉讼程序重启,徐家当初获得的安置房中,就要拿出65平方米交付对方,且要交付部分过渡费、安置补偿费。
徐家的不甘与对方的执着
“我和老徐以前很穷,奋斗了一辈子才弄到这么点财产,就这么要被人弄走。”说起此事,雷女士伤心地表示。
小徐说,苏某某确实曾嫁给自己,但婚姻存续期间,户口没有转入,而是在离婚后才以非亲属关系转入徐家。
“当时他们确实说了是4个人,村委会也认可过他现在的老婆。”昨日上午,熟知此事的尉家坡社区负责人徐卫忠表示,截至2010年3月底拆迁工作结束时,小徐现任妻子的户口尚未迁入,但苏某某的户口却在徐家,所以张女士不享有拆迁安置权利。
在苏某某起诉徐家的诉状中,明确表示自己的户口是在与小徐离婚后才以夫妻投靠迁入徐家的,并坚决主张了自己的拆迁安置待遇。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苏某某,但她谢绝了采访。
警方:非亲属挂户,正常状态下应及时迁走
关于户口迁移问题,十里铺派出所一名负责人称,一般情况下,因婚姻而申请女方迁入男方的情况为夫妻投靠,在当事人申请后,需要有一段时间的程序过程,而在手续完成后实际迁入时,双方处于离婚状态时,公安部门只好以非亲属将其落入目标户籍内。
记者就此咨询了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户政大队负责人,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女方户籍已由原籍地迁出,处于口袋户状态,原则上还是要落入目标户籍地或社会集体户,“不能让人没户口,但具体落哪里,要征询女方同意。”这名负责人说,此时因为双方已离婚,所以要落入男方家里,就得以非亲属挂户,正常状态下应当是及时迁走。而由于当初男方申请时需递交全面的材料,所以女方以非亲属落入男方家时,不是必须通知男方。
他还说,按正常情况来讲,即便女方落户男方家里,但非亲属的户口性质也应当限制其各方面的权利,其中应该包括拆迁安置房、其他集体收益的分配等。
华商报记者佘晖
原标题:户口本上的非亲“家庭成员”起诉要拆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