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组认为,正如前面“案件的基本情况”所述,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法院,在办理李庆波无照经营案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不存在程序不合法或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等问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系正常履行职务行为。“掌上蓝山”、“蓝山在线”等网络自媒体所发帖子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三、县公安机关处置情况
2017年5月4日,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县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李文辉报案称:李庆华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和恶毒语言已有一个多月了,对我和县法院工作人员何恒明、徐建民进行污蔑诽谤,对我们三人的工作、生活、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请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查处。
城南派出所接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李庆华在“掌上蓝山微信公众号”、“蓝山在线微信公众号”反映的情况部分与事实不符。2017年3月27日李庆华(男,42岁,县文体广新局副主任科员)在“掌上蓝山微信公众号”实名发布了一篇题为“曝光蓝山县工商局李文辉,蓝山县法院何恒明,徐建民,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的贴文(截止5月10日阅读量3826次),3月30日李庆华又在“蓝山在线微信公众号”实名发布了一篇题为“网曝蓝山县工商局李某,蓝山县法院何某,徐某,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的贴文(截止5月10日阅读量2718次),两篇贴文中使用了“你们这些法院的狗官”、“枉法掠夺公民合法财产的土匪行为”等字眼对李文辉、何恒明、徐建民指名道姓的进行侮辱和诽谤。点击率超过6000多次,给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及个人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涉嫌对他人侮辱诽谤。李庆华在网上发帖引起恶劣影响后,拒不听从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和劝阻,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也拒不悔改,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为达到教育和惩处的目的,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李庆华行政拘留五日。
四、李庆华所作所为的影响情况
发帖人李庆华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于2014年5月4日所城赶集日将所城工商所注册大厅大门关上,阻碍所城工商所正常办公长达两个多小时,影响广大老百姓办理业务。而且李庆华在2006年还多次与家里的老人到所城工商所闹事,砸工商所的办公桌椅,威胁、纠缠工商所工作人员,严重妨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发帖人李庆华曾多次在掌上蓝山、红网、天涯论坛等媒体上发布《网爆蓝山县工商局李文辉,蓝山县法院何恒明、徐建民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的帖子,对食药工商质监局和法院的正常执法行为恶意造谣中伤,严重歪曲事实,对执法人员进行恶意人身攻击,对两个部门的执法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两个部门的执法人员,包括当事人义愤填膺、群情激奋,强烈要求对造谣中伤者、违法发布者追究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司法机关应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党的宣传纪律,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不听信、不传播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言论和短信,更不能编造没有事实依据的网络信息和短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本应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反映的有关信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理应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公务员举报官员"土匪行为"被拘 官方:举报人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