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在山东高校和甄梅梅的教育的法律关系中,高校方存在一些不当行为,具有一定过错,这包括高校没有对甄梅梅进行必要的心理危机疏导及干预。甄梅梅出国前雅思英语成绩为4.0,该英语水平的学生面对国外全英语教学环境以及出国后即将产生的周围环境的全新变化,还有与他人的交流可能产生障碍的负面问题,高校方未在甄梅梅出国前对其及其家长就此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也未履行高校在与外方合作办学过程中高校应尽的谨慎的注意、审查、把关义务。因此,在甄梅梅罹患抑郁症坠楼身亡事件中,高校方存在一定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环境或应激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这种交互作用的出现时点在抑郁症发生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山东高校读书期间,无证据证明高校对甄梅梅进行过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教育,甄梅梅没有得到高校应提供的心理治疗待遇和社会(学校)支持系统帮助,而心理治疗和社会支持系统对预防该病产生和复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及学生家长应尽可能解除或减轻患者过重的心理负担和压力。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山东某高校及学生家长的两原告,均无证据证明在上述方面对甄梅梅进行过帮助,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此方面均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原标题:海外求学吃力 学生抑郁坠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