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雪正公司及个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成立,仇强等人不服,当庭表示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检方也向法院进行抗辩,认为雪正公司及仇强等人“非法经营罪”罪名应该成立。
作出终审判决的湖北省高院认为,涉案的典当公司与借款单位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办理了质押、抵押手续,或者采用扣留借款方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等物品的方式来控制风险,并没有发放信用贷款的情形,不存在“非法经营罪”,因此,对检方的抗辩不予支持。
焦点2
“担保费”未构成行贿
判决书显示,终审审理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案件中涉及的一项“担保费”。
案件卷宗中称,2008至2010年期间,为确保借款单位能及时偿还“当金”,并有利于拓展业务,当时担任雪正公司和民生典当董事长的仇强决定,由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与借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订一份个人担保协议,并按收取当金利息金额的3%到5%向借款单位负责人支付“担保费”,该部分费用涉及金额119万元。
简单来说,借款企业的财务人员或相关人员,为所在企业的借款提供个人担保,可以获得一笔按利息比例约定的“担保费”。
这一事实后来被检察院指控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仇强认为,自己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这一行为合法合规,目的仅在于保证“当金”的安全性,是完全合理的商业行为。“一审判决下达后,很多人担心,如果这个做法都能犯罪,以后生意更没法做了。”
终审法院经查明认为,雪正公司和仇强等人在典当业务活动中,向借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支付担保费,主要目的是确保当金的安全收回,同时兼具拓展业务的目的。“认定其谋取竞争优势的证据不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存疑。”故而不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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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涉案公司等待终审
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当时被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
与雪正公司和仇强同时卷入“典当第一案”的,还有湖北联谊公司,案发前,该公司曾是全国500强民营企业。2007年,湖北联谊,与雪正签订合作意向,湖北联谊负责为雪正的多笔当金进行配资。后双方因故中断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