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芳芳乘坐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芳芳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乘车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
对于原告出具的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被告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不能必然导致原告抑郁的状态,该部分的医疗费用不是因摔伤所致,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地铁三公司赔偿芳芳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0元。
■庭审
乘客被指未握车内扶手
一审判决后,被告地铁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芳芳本人没有到庭,其父亲和代替人出庭应诉。
“一审认定我们承担九成责任不合理”,地铁三分公司表示,应对承担的责任比例改判,另外公司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芳芳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预见到紧急刹车这样的情况发生”。
地铁方还再次强调,通过监控录像显示,芳芳自从上地铁后一直双手玩手机,没有握扶手。因此地铁方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且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伤残赔偿金了,精神损失已经包含在里面,不应该再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此,芳芳的父亲表示,女儿乘坐地铁时,因为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受伤,女儿是没有责任的,一审法院应该判决地铁方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对方承担九成责任。一审精神损失费5000元,是在法院的调解下,他们认可了,“但现在地铁公司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损失,我们不认可”。
由于双方都表示无法调解,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京华时报记者郑羽佳
原标题:女子因地铁急刹车被摔成颅底骨折 地铁方被判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