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间,王文军、郭铁伟数次要求周秀云放手,周秀云坚持不放。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军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
脚踩头发23分钟
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在上述过程中,郭铁伟先后给派出所、110指挥中心等打电话请求增援,未提醒、制止王文军的行为。待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文军决定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
当日17时52分许,到达派出所后,郭铁伟击打王友志腹部两拳,又与王文军、被告人任海波(备勤辅警)在未安装监控的房间或卫生间内分别殴打了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
18时许,姬腾飞等人将周秀云抬入值班室。王文军、郭铁伟未经请示审批,对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办理了留置手续并关进了留置室。
农妇死于派出所
18时20分许,郭铁伟建议王文军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周秀云进行救治,王文军安排姬腾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8时39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后,诊断周秀云临床初步印象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后山西省荣军医院确认周秀云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王友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该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工地有关管理制度、手机通话清单、公安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留置人员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王友志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现场工地摄像头拍摄的录像资料,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的供述和辩解等。
认定
属正常执行公务
针对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经查,案发时,王奎林、李康等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欲进入工地,被工地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保安荣建凯报警。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属于正常执行公务。可以认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