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探监之际,在车上收钱。这18名服刑罪犯的亲友,绝大多数来监狱探望时会提前跟赵某联系好,借机对赵某实施行贿。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这些服刑罪犯的亲友,大多数采取送现金的方式,也有一些人选择了银行现存的方式。此外,记者留意到,赵某大多跟他们约在市区、高速出口等地见面。赵某常常自己开车前来,罪犯亲友上了赵某的车后,将装在牛皮纸袋里的钱送给他。
衢江区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些服刑罪犯的亲友送出的“感谢费”,最低的6000元,最高的25000元。
——以借为名,索要钱财。除了“笑纳”主动送上门的钱之外,赵某又琢磨起其他生财之道。2013年上半年,经其他民警介绍,赵某结识了在他分监区服刑的一名罪犯的儿子徐某。2013年国庆节前夕,赵某打电话给徐某,以“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徐某听后将2万元汇至赵某指定账户。
后赵某虽向徐某提出还款意向,但徐某明确表示该笔款项无需归还,赵某至案发都未归还该笔款项。
法院认定不是借款,是索贿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赵某向徐某索要2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该笔款项只是借款。此外,被告方认为,赵某的行为并不是典型的权钱交易,他虽然收取了财物,但仅在生活中对罪犯予以关照,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罪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徐某索要2万元,虽曾表示要归还,但他明知徐某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且赵某在具备归还条件、能力的情况下,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未归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以借为名”的索贿。
此外,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明知这些人员的意图,仍收受他们的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这些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罪定性。
考虑到赵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为贪婪,赵某从一名监管者沦落为被监管者。他自己也感叹说:“高墙耸立、戒备森严的监狱工作环境,虽然会让人觉得枯燥,但是毕竟你是在管理别人,如今都不一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