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承办人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追诉期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那是否应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此案或作不起诉处理呢?如此恶性犯罪行为,难道真就这样不予追究了吗?
“一般犯罪如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我国刑法,不论是1979年还是现行的1997年刑法,都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还加了一条补充条款,即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汉介绍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必须追诉的案件,仅限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一些重大犯罪。”
最高检核准以抢劫罪追诉嫌疑人
为慎重处理,宜兴市检察院围绕此案的犯罪情节、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影响等情节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
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显示,周、谭二人入室抢劫且造成了一死一伤,杀人后仍不忘劫走财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
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中,办案人员得知,周小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集血样后,害怕多年前的抢劫案因此案发,曾借用他人手机第一时间电话谭之昌联系串供。
此后,两人在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时,在用木棍击打被害人的供述上也存在互相推诿现象。
由此,承办人做出判断,周、谭两人认罪态度差且对犯罪行为没有悔悟之心,不排除再犯的可能性。
为调查此案对当地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了案发地乡镇。
当年的乡村已经全部拆除建起了厂房,事发地与案发时已完全变样。
通过联系被害人所在的太华镇云湖村委,承办人见到了老根。佝偻着身子的老根,在女儿的搀扶下见到办案人员时泪眼婆娑。
时间过去20多年,但这位年近80岁的老人对老伴的死依然痛心疾首,一再请求司法机关为百姓做主。
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办案人员和民警又走访了知晓此事的当地村民。
“当然还记得那案子,我们这儿治安一直很好,入室抢劫杀人案几十年来就那么一起,能记不住吗?”“那阵子闹得村里人心惶惶,天没黑家家户户就都大门紧闭了。”众人异口同声,主动指引着办案人员案发地的方向,并表示对案件记忆深刻,纷纷要求依法严惩凶手。
办案人员将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宜兴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周小运、谭之昌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果严重(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本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现虽已超出追诉时效,被害人及其亲属、当地群众均强烈要求严惩,其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周小运、谭之昌有追诉必要。
宜兴市检察院将此案层报无锡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核准追诉。2016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对周、谭二人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核准追诉。
该案因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宜兴市检察院无权管辖,目前已经移送无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