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的款项往来发生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仅凭支付凭证、短信记录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王晓的诉讼请求。
为爱疯狂之发出去的红包泼出去的水
时光倒流回2013年的夏天。小美和小强通过一款交友软件认识了,两人一见钟情、再见倾心,很快便坠入爱河。
热恋期间,小美全力帮助男友创业,通过银行汇款、ATM取款转存、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等形式陆续给予了小强70万元。与此同时,还开启了“买买买”的节奏,前后为小强购买了一辆奥迪车、铂金项链、劳力士手表等贵重物品。
就在一切看来非常圆满,即将修成正果的时候,美梦破碎了:小美被查出宫外孕、双方感情破裂,加之小强拒绝与小美结婚,双方最终分手终场。
情没了,但感情债可得算算清。小美在这段感情中的经济投入,可不是笔小数字,为此,她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还钱。
小美认为,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小强交往的,为缔结婚姻关系,加强双方的感情以及便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工作的需要,短时间内为小强付出130万元巨款。如今双方感情破裂,结婚已不可能,小强应当将上述财产予以返还。
庭审中,小强也跟小美算起了经济账。他说,在二人刚开始交往时,小美在其处吃住,全部的花费和开销都由他支付。2015年,小美为了补偿他之前的付出,送了他一辆汽车,但由此产生的税费都是他支付的。关于结婚的问题,小强强调,二人交往期间,小美从未带他见过家长、朋友,双方也没有订过婚约,只是一般恋爱关系,并不存在以缔结婚约为目的。交往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相互都有付出。转账、红包所发出的这些钱,都是用于双方交往中的生活支出,小美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随后,经法庭审理调查,双方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了如下事实:
1、原告为购买车辆支出的48万余元,被告应返还;
2、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13.9万元,证据充分,被告应返还。
3、原告用现金给被告购买的铂金项链、劳力士手表、LV衣服和包等贵重物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