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银监会对涉事银行客处以40万重罚)
本是一家企业股东的钱程(化名),因受到招商银行泰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泰州分行)客户经理王某某的“担保”,将一笔1000万元的款项借与他人,却至今无法收回。
随着王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采取强制司法措施,招行泰州分行则被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银行客户经理签字担保借款1000万元
“2013年11月7日,招行泰州分行的信贷经理王某某找到我,让我帮助一家名为创和的公司,解决还贷再借的事情,需要1000万元资金周转,因王某某是银行的客户经理,并且在借条上签字,我就答应了。”钱程说。
相关司法文书记载,2013年11月8日,钱程将1000万元支票交于创和公司法人杨某,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双方签定借据,借款人为王某某,约定7日后归还。但至今这笔款项仍未归还。
“钱没按约定还回来,我就一直追着王某某,后来还向银行要钱,银行说是王某某个人行为,如果不是因为王某某是银行客户经理,我怎么可能把钱借出去?”钱程说。
据后来王某某在侦查机关交代,该笔借款是钱程个人借给创和公司的,用于偿还到期的1000万流动资金贷款,王某某个人在借据上以个人身份担保。(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记者留意到,王某某在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记录到:考虑到之前曾跟创和公司借款250万元,如果我不同意(违规放贷),杨某某的贷款放不下来,就会和我翻脸,如果闹到行里,自己可能因此丢了饭碗。
“发现钱要不回来了,我没办法,只能到法院起诉创和公司。”钱程说。
不明身份者哄抢法院查扣财产
2014年9月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判处:冻结涉事公司财务及其相关资产。2014年12月1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创和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人偿还钱程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招行泰州分行因违规被处罚40万元
司法机关办案材料显示:王某某所称的贷款都是靠伪造资料,私刻公章等非法行为来骗取贷款,王某某违法放贷,银行存在多处违规行为。
2015年6月11日,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称,2012年7月,招行泰州分行与创和公司首次建立授信关系,给予其1000万元授信额度。2013年2月,扩大授信额度至4000万元。到检查日,累计办理7笔共9000万元授信业务,尚有2笔共1994万元款项未结清。(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载明——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贷前调查不到位。一是授信调查时对企业在手合同未能有效核实。二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账户流水缺少细致调查与验证。三是未掌握他行贷款逾期情况,授信时企业在他行已经有逾期贷款。四是在借款人经营情况未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推动上级行将授信从1000万元提高到4000万元。
(二)贷时审查不审慎。一是办理保理业务贸易背景不真实。二是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手续时未能核实企业人员身份。
(三)贷后管理不尽职。一是违反授信审批要求,在回款专户无资金回笼的情况下,继续办理保理业务,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反映“货款回笼正常”。二是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受托支付后,部分回流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
(四)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等法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