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路上,8旬老人伍义清自称被11岁小孩小林(化名)撞倒,致左股骨骨折,南充顺庆法院遂一审判处小林及监护人赔偿7万余元。判决书下发后,小林母亲表示不服,上诉至南充中级人民法院。
5月28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小宇在放学途中,作为已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况,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将伍义清撞倒,小宇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方担责70%,赔偿伍义清老人47941.88元,余下由老人自行支付。
案情回顾
8旬老人自称被学生撞倒一审获赔7.9万元
去年11月6日中午,家住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的80岁老人伍义清,正准备回家给女儿做饭,不慎摔倒在地。她自称,是被迎面走来几名学生,靠近自己一侧的“学生”将自己撞倒。
“我当时抓住了他的衣服,但他还是跑了。”据伍义清回忆,将他撞倒在地的学生,正是当时在镇上小学念五年级的11岁小林。随后,伍义清的女儿赶到现场,并将母亲送医,经诊断,伍义清左股骨骨折,鉴定为8级伤残。
事后,老人家属要求小林的监护人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后。老人及家属将小林和其父母告上法庭。小林母亲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自己曾多次问过孩子到底撞老人没有?孩子都说没有,自己也相信儿子确实没撞倒老人。林女士说,她也希望通过法院审理,能够证明儿子没有撞人。
2015年9月7日,根据南充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林父母需赔偿老人伍义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3475.6元。
审判现场
上诉方提供新证据医保、赔偿金不可共享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在判决书送达到小林的母亲时,表示不服。并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庭审。根据上诉方提供的材料显示,伍义清老人被撞后进入南充市中医医院的记录曾记载,在“入院病历”中有一项“患者自述于入院前约1+小时,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的事实。
对此,上诉方代理律师陈思宇、胥文提出质疑,如果确认伍义清被王宇撞倒,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不纳入基本基本医疗保险金保险范围。”因此,伍义清就不应该享受理赔。然而,伍义清却已向医疗保险机构办理了理赔手续,两方事实明显存在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