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将拆迁补偿的标准以及发放程序与个人对接,解除对户的依赖。这种做法会增加行政成本,但从长期来看,可以维护农村家庭伦理以及儿童权益,维护民事秩序中的公序良俗。”田飞龙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主任、法学博士赵忠龙则表示,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土地价格的快速增长,村民基于补偿目的而采取离婚形式获取自身利益有其客观性,这样的利益诉求宜疏不宜堵。良好的公共治理来自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应当公正和透明,村民的合法利益诉求也应当得到尊重,只有更加富有智慧和远见的公平治理,才会取得民众的遵从和信奉,才会达致良好的法律治理。
假离婚有规避法律之嫌
除去获取拆迁补偿这层关系,村民扎堆离婚行为是否还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
“离婚行为的发生还会给村民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如子女入托入学、继承关系、委托关系等等都会因为没有婚姻关系证明而带来新的问题。”赵忠龙说。
在采访中,靳学孔强调,无论如何,离婚都应慎重。在假离婚的前提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处理方式约定不明,有可能会产生各类纠纷。
不过,靳学孔认为,村民是否单纯为了补偿款而离婚并不好判断——不排除有夫妻是因为真实原因而离婚的;当然,也不排除就是有人通过合法的方式想要达到非法的目的。
如果补偿方怀疑离婚夫妻就是为了多要补偿款,那么,可以综合考虑所有事实,比如,对于拿到补偿款后很快复婚的夫妻,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对于假离婚现象,秧草凹村所在的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是这样回应的:大多数村民即便离婚也不能达到分户目的。
在田飞龙看来,这种说法是有其合法依据的,因为法治要求任何人不得从其不当行为中获利。村里张贴出拆迁补偿款的通知,意味着在补偿发生期间作出的补偿权属确认是合理的,也符合公平原则。
“相反,在事后假离婚,从而使人身关系和财产秩序发生变动,有规避法律之嫌,不能排除是为了不当利益而离婚。”田飞龙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