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环卫局保洁员谭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13日9时许,她接到主管电话,被告知有一个女子在女厕内滞留,影响了正常工作,让她前往查看。
到了厕所后,谭某看到一个女子躺在女厕洗脸盆前的地上,身上没穿衣服,于是她马上拨打了110,后警察将该女子带走。
据了解,倪某头部、脸、左肩、左臂都被击伤,左眼失明。她称其清醒时只看到段某用刀刺她,昏迷后的事已不记得了。鉴定书证实,倪某受外伤致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枕部颅骨等多处骨折,左眼无光感,面部瘫痕累计长为18.5厘米,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证言经介绍认识对方女友现已谈婚论嫁
王某是倪某的现男友,两人认识是在2014年7月经段某介绍。
据王某称,2014年2月,他到某局公租房建筑工地食堂做饭,2014年7月,倪某每星期来工地找段某一次,住在段某宿舍,由于她每次来都到厨房帮忙,大家就认识了。
2015年4月的一个星期日,王某请倪某到外面吃饭,倪某告诉他段某的儿子不同意他们的婚事,问王某愿不愿意和她结婚。王某当时说同意。2015年5月9日,倪某辞职后就和王某回老家见了家人,经亲属同意,两人开始同居并约好这一年年底结婚。
王某称,2015年5月11日他从老家回北京后,和倪某只用电话联系没再见面。倪某告诉过他,她曾被段某叫到宿舍,并已向段某说明了分手并告诉了段某他俩的关系,但段某说不行,要弄死倪某。事发当时,倪某正用公用电话给他打电话,说了两句就挂了。
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14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段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考虑到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西城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文/记者唐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