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消费者何某投诉称其在西安市某超市消费时,因楼梯式电梯无工作人员协助,导致老人严重摔伤,需要手术治疗。超市在支付4000元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太华北路工商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超市一次性补偿当事人8000元;每个月分批次给当事人送500元,共3个月;消费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由超市负责结算。
农资产品消费纠纷案
使用膨大素葡萄反变小
2015年8月,湖北荆州消费者田某称其于2015年4月在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花费6400元购买了680组完美牌膨大素,使用后出现葡萄颗粒小、色泽暗淡、自动脱落的现象,造成七八十万元经济损失,商家一直拒绝处理。经查,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搬离原登记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局消保处指导西咸新区工商局沣东分局天台路工商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投诉,参照本法执行”组织双方调解,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投诉人田某损失费共计102500元。
利用通知或声明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看电影要自己买3D眼镜
2015年2月,消费者刘女士和王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影城观影消费期间,被要求观影前需自行购买3D眼镜。杨凌示范区工商局12315处理中心调查认为某影城利用通知或者声明要求消费者购买3D眼镜,将本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免除,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从而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
巨额黄金交易纠纷案
卖了22万元黄金 商场反悔
2015年11月,消费者梁先生投诉称其在汉中汉台区某大型商场全额付款22万元购买了黄金,约定15日后提货,但事后第二天商场柜台告知黄金价格另算、前期开具的发票作废。
工商汉台分局12315处理中心调查认为商场单方面终止交易情况属实,主要原因是当时黄金价格不稳定,15日后若兑现交易,商场将面临亏损。最终商场按时将价值22万元的黄金交付给消费者。
巨额保健品欺诈案
商家卖给八旬老人丰乳片
2015年12月,冯女士投诉称,其81岁的母亲通过电话购物的方式购买了价值16万元的保健品和药品,但在拆封的物品里发现了不符合老人使用的丰乳片和眼睛按摩治疗仪。汉中工商汉台分局12315处理中心执法人员向快递公司总部发出协查函,要求按照国家邮政局“快递实名制”有关要求,迅速滤清代收的每笔货款数额,联系供货商,对老人未拆封和未使用的物品进行了退货并返还货款。
记者宋洁实习生魏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