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说明查扣物在录视频前已打开,此视频无法确定木箱中装的是饮水机,无法确定饮水机来自该箱,更无法确定枪形物来自该木箱。”徐昕说,这些视频不能证明涉案枪形物与箱号“643”的木箱有关联,“查扣物与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没有唯一的对应性”。
刘大蔚在申诉材料中还称,他对仿真枪藏在饮水机的情况不知情,“商家没有跟我提过,如果真的是‘BH’所发,她起码得告诉我是装在饮水机里面的,否则,我开箱验货发现只是饮水机,我会直接拒收的”。
今年2月17日,记者联系办案法官,法官称已经结案,不方便接受采访。
鉴定书被指部分内容不合规范
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4年9月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显示,送检24支枪形物,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有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有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一、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告诉记者,对于这份鉴定意见,他从侦查阶段就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最终没有得到准许。该鉴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周玉忠和徐昕均认为,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鉴定人员没有提供资质证明,福建省司法厅作为法律规定的鉴定人登记备案、公告的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系统也没有显示该机构及两位鉴定人员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解释,公安、检察院等设立的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院自己管理,“不在我们这管理,所以,在司法厅的网上是查不到的”。
从事鉴定工作30多年的资深业内人士赵凌(化名)证实了这一点。他介绍,我国鉴定机构目前实行两套系统,一套面向社会,一套面向公安检察机关内部。这种“自侦自鉴”的格局因难以保持鉴定中立性而受诟病已久,国家曾试图改革,但10多年来并没达到预期效果。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08年已下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在赵凌看来,这份《枪支、弹药鉴定书》部分内容不合规范。赵凌说,该机构鉴定了24支枪,但只在“分析论证”中笼统地概括“20支送检‘枪支’所发射的弹丸最大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没有每把“枪”的具体数值,也没有交代检验每把枪如何射击,“这是不能服人的”。
赵凌还认为,该鉴定的鉴定人、复核人的人员安排也欠妥,“鉴定人的职称是工程师,复核人却只是助理工程师,这个是本末倒置的,复核人的职称通常应该更高。”赵凌说,在他的印象里,很多鉴定都是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复核人。
今年2月18日,作为复核人的梁姓助理工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内部工作要求没有“复核人职称要高于鉴定人”的规定。梁还称,他们对每一支“枪”都进行了检验,档案均有具体数值留底。
赵凌表示,司法鉴定意见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这是司法鉴定基本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某任局长编写的《司法鉴定通论》一书也提出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