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3时30分,临沂市兰山区某村。
张某穿好衣服,带着便衣民警走出自家小院,来到了旁边一幢家属楼。卧室里,一个襁褓中的孩子正在酣睡,旁边的奶瓶尚有余温。
“妈,把孩子包好,咱们出去一下。”
12时,讯问室,张某说:“你们让我抱孩子的一刹那,我就知道你们为什么来找我了。”
2015年12月初,在木材厂打工的张某碰见了刑某。
“刑某很小心地问我有没有孩子,我说没有,她就问我想不想抱养一个。我当时挺高兴的,因为我妻子一直怀不上孩子,我就答应了。”张某说。
几天后,刑某给张某打电话说有个健康的男孩,可以去看看。
张某十分欣喜,当即就答应分3次给刑某7万元钱。
当时,张某怀着买方无风险的心理收买了这个不知来源的孩子。但是,他的幻想破碎了。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说:“拐卖犯罪危害罄竹难书,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在严惩人贩子的同时,严打买方市场,减少需求,有助于早日实现天下无拐!”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不但会人财两空,还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陈士渠表示。记者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