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一大早,于润龙就赶到了公安局,并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说感觉有些不对,好像被人盯上了。此后,赵秀兰就再没有于润龙的消息,打手机也没人接。
当时,于润龙已被几个特警按在地上,有的解鞋带,有的解腰带,然后人被捆绑起来。“上当了!”他这才意识到。
第二天下午,赵秀兰领到一份“逮捕通知书”。同时,吉林市中级法院当天即出台两封法律文书,一份是“再审决定书”,一份是“刑事裁定书”,撤销7年前的无罪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这太搞笑了。”于润龙目前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说。于润龙案再次出现的反复令做了20多年律师的张铁雁很费解:既没有新的证据,又过了追诉时效,怎么说抓就抓起来了?
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次不同之处是,法院同时判决没收涉案的46384克黄金,上缴国库。
该判决作出后第11天,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做出第二次修正,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被逮捕后,于润龙在看守所度过了7个多月的时间。他人生中第二次在高墙里度过了中秋节和春节。这个年近半百的想回家过年的中年男人,抱着春节前两天家人送来的衣物,嚎啕大哭。
2013年7月18日,于润龙再次上诉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于润龙无罪。
“最少赔偿多少你可以接受?”
在于润龙看来,第二次被逮捕和有罪判决,“主要是和黄金有关”。他以错误判决为由,向丰满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因其违法逮捕233天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并且依法退还错判没收的黄金。
2013年11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润龙进行国家赔偿,支付于润龙赔偿金42487.55元,并对于润龙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事实上,这已经是丰满区法院对于润龙作出的第二份赔偿决定书。2006年,丰满区人民法院连同丰满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于润龙进行过共同赔偿,赔偿金总计4104.8元。
关于46公斤黄金的赔偿,却是难上加难。于润龙一度怀疑“黄金并没有上缴国库”。他曾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查询,没有看到相关单据。吉林市公安局罚没处杨处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我查到了上缴记录,但具体的罚没日期记不得了”。杨处长并未找到2002年度的存档记录,“当年还不是电子记账,可能已经依法销毁了”。
桦甸市政法委了解于润龙的上访情况,也跟着着急起来,他们给上级部门吉林市政法委写了一份《关于于润龙进京上访情况的汇报》:在于润龙潜意识里,上级政法机关不作为、推责任、一拖再拖,根本就是拿百姓事当儿戏……该案件已经十几年了,上级相关部门应当给一个合理的答复和结论,不应当久拖不决。
久拖不决,这也是国家赔偿制度走过20个春秋所面临的一大困境。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指出,在违法归责原则之下,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国家赔偿,就说明有违法行为,这在考核时将会十分不利。因此,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否认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千方百计阻挠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