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海:灌醉高某早有预谋
张新海2012年6月29日向警方供述时称,当时在酒吧他介绍王岳和高某认识后,王岳让他把高某灌醉,再带到宾馆和高某发生性关系,于是他便和高某玩骰子喝酒。
张新海说,到酒店后,王岳便前往8829房间和高某发生关系。孙伟前往高某房间许久未归,于是三人前去查看,后他自己也前往了高某的房间,在他准备和高某发生性关系时,因为高某反胃干呕而放弃。
判决
一审4人均获刑提出上诉
此案的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
在案证据显示,监控录像记录了5月23日凌晨,8829、8831房间外走廊,王岳、王征、孙伟、张新海曾进入两个房间,并在走廊交谈。其中王岳曾明确拉开裤子,王征曾衣裤穿戴整齐地进入8829房间,后只穿内裤走出。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王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征、孙伟、张新海虽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三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此依法对三人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王岳有期徒刑10年,另外三人有期徒刑8年。
终审认定系轮奸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4人均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提出上诉。
2014年7月3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对于四人进入被害人房间后,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法院指出,4人对轮流进入被害人房间的解释,缺乏合理性。因为4人进入被害人休息的房间共停留长达87分钟,其中王岳独自停留12分钟,王征两次共独自停留14分钟,孙伟两次共独自停留约41分钟,张新海共独自停留约20分钟。
因此,法院认为综合四人供述及现场录像,可以认定4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一审依法判决正确,量刑适当,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