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场景:停车、开门、下车——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动作,却可能在不经意间酿成一场悲剧。
2025年4月,河南新野的陶女士正走在路上。突然,一辆停在路边的私家车左后门猛地打开,她来不及反应,被重重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股骨转子间骨折,住院一个多月,最终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驾驶员宋某和乘客赵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女士无责。
陶女士住院花费近8万元,加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损失超过12万元。这笔钱该谁出成了问题。驾驶员宋某说他有保险;乘客赵某表示只是开了个门;保险公司则称只赔驾驶员的责任部分,乘客的部分不赔。无奈之下,陶女士将他们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会怎么判?乘客开门伤人,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开门杀”事故中,司机和乘客的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公司的“内部份额抗辩”能否成立?
2022年4月30日9时3分许,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新野县健康路城郊乡政府西50米道路北侧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左后座乘客赵某在开车门过程中未观察后方情况,与由东向西步行的陶某发生碰撞,致陶某摔倒在地受伤。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宋某、赵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陶某不承担责任。
陶某伤情严重,左侧股骨转子间粉碎骨折、左肩部等全身多部位受伤,住院31天,医疗费近8万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736.44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两大抗辩理由。首先,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宋某和乘客赵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和乘客赵某应各自承担50%。其次,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宋某在进行顺风车拼车接单,属于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依据保险条款,商业三者险不赔偿。此外,保险公司还对陶某第二次住院的部分医疗费提出异议,质疑其中有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逐一审查并作出认定。关于“肇事逃逸”,法院不予采纳,因为交警事故认定书并未载明这一情节。关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法院调查发现宋某仅存在偶尔的顺风载客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导致车辆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关于“用药合理性”异议,法院也不予采信,受害人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用药,超出伤者自身审慎注意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交不合理用药的证据。
最关键的问题是乘客的责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同一辆车应作为一个整体。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驾驶,还包括乘客上下车等行为。本案原告的损害系驾驶人宋某、乘车人赵某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虽然二人均有责任,但保险公司仍应以被保险车辆承担的总体责任来承担保险责任。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301.44元。
什么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俗地说,共同侵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或数个侵权人赔偿全部损失。如果没有商业险,驾驶员和乘客怎么赔?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驾驶员和乘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划分赔偿比例。
如何避免“开门杀”?在此提醒广大司机和乘客:上下车前,通过后视镜及车窗仔细观察周围情况,确保安全再开门;学习“荷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身体自然转动,便于观察后方;驾驶人要规范停车,停车后主动提醒乘车人观察前后方;乘坐人尽量从右侧下车,下车前观察确保安全,避免突然开门。
一个不经意的开门动作,导致行人十级伤残,驾驶员和乘客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付了12万多元。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司机要尽到提醒义务,乘客要尽到观察义务。只有人人守法,才能路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