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蒋哲文受贿案。法院判处蒋哲文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对其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初,蒋哲文利用担任石嘴山市惠农区副区长、石嘴山市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石嘴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平罗县委书记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31.75万元。
吴忠中院认为,蒋哲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于202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蒋哲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蒋哲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相关单位及蒋哲文家属百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