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产自阿克苏地区的“阿克苏苹果”导致一家商家因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被判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逐渐成为拉动地方特色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这类产品受地域限制,产量少,具有稀缺性。部分不良商家利用品牌效应,通过搭便车的方式牟取高额利益。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负责开展技术交流、栽培、培训、商标管理及业务咨询服务,并且是第5918994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AKSU”、“阿克苏苹果”、“AKESUAPPLE”及图案等元素构成。为了管理该注册商标,协会制定了《“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条件、申请程序、管理和保护措施。

杨某某在其某平台店铺的销售链接中使用了“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字样,宣传图片显示一个被咬开的苹果,配文称“让所有人吃到真正的阿克苏苹果”。2024年10月10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苹果原产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其特定品质主要由阿克苏地区的自然因素决定。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商品使用该证明商标。然而,杨某某未能证明其销售的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在销售链接和宣传图文上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使公众误以为这些苹果来自阿克苏地区,从而侵犯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鉴于杨某某已下架涉案销售链接,法院综合考虑了商标声誉、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长和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决杨某某赔偿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类似“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等商标维权案表明,不少商户对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了解较少。本案中的阿克苏商标系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和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符合条件的产品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而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强制收取费用或剥夺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