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992年女子王某甲与00后男实习生范某恋爱期间,因男方无收入,女方累计为其转账、购置摩托车、苹果电子设备等超9万元。2024年11月分手后,范某出具欠条承诺分期偿还8.9万元,却仅还款1500元便不再履约。王某甲诉至法院后,范某辩称欠条是受胁迫出具,且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花费金额相当,相关支出应属维系感情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欠条是双方分手后对恋爱期间支出的结算,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协议,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范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受胁迫”,且仅部分履约后拒不继续还款,已构成预期违约。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范某返还剩余8.75万元及相应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其承担。
小额日常消费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元、1314元),通常会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但如果是大额支出且附带结婚目的,或是双方分手后以欠条等形式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就具备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方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