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增值税法和增值税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单位需要替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这可能减少过去一些个人偷税的情形。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表示,以前个人需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个人并未实际缴税,而支付价款的单位也没有代扣代缴义务。新条例实施后,引入了“支付方代扣代缴义务”,单位将需要给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例如,专家教授给高校或企业授课,高校或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不仅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纳税人收入中扣留并解缴税款的一种征管方式。很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熟悉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是这种形式。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田志伟指出,以往自然人提供劳务如果满足增值税纳税条件,一般由个人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这种方式成本高且流程复杂,有时开票成本甚至超过税额本身。新条例要求支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减少了自然人的开票成本,并避免了因自然人不配合导致购买方拿不到发票的问题。但实践中也需警惕非法分子借用他人身份乱开票以逃税的风险。
为了支持个人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外,自然人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适用3%征收率,根据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