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遭男经理性骚扰致抑郁 法院判决赔偿1万元!年轻女子刘某曾是一家宾馆的前台,在工作期间遭到宾馆男经理贾某猥亵。警方对贾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事发后,刘某选择辞职,并因此患上重度抑郁和轻度焦虑。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贾某赔偿刘某损失1万元。
2025年8月29日8时许,在刘某所在的工作区域某吧台内,贾某裸露下体玩弄并让刘某抚摸其下体。刘某随后报警,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将贾某送至锡林浩特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5日。贾某的行为给刘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她在锡林郭勒盟某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重度抑郁、轻度焦虑。
法院认为,贾某在刘某的工作场所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也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关于刘某主张的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贾某的行为不仅对刘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更对其心理健康和未来成长产生了深远影响。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贾某的行为情节恶劣以及刘某作为刚步入社会的年轻女性,该行为对其心理和未来生活的影响不可忽视,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赔偿请求。
综合考虑贾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贾某赔偿刘某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女员工遭男经理性骚扰致抑郁 法院判决赔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