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知儿子离婚误将20万赠儿媳 遗赠被判无效

同花顺金融网 2026-01-05 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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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一对老人在儿子离婚判决已下达但尚未生效时,因不知实情,立下《遗赠》将房产与存款赠与儿媳。儿媳在立遗嘱数日后便将20万元存款转至个人账户。多年后老人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受遗赠人未告知婚姻关系即将解除的重大事实,导致老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且遗赠所附条件未能实现,故判决确认该《遗赠》无效。

陆某甲、梁某夫妇在儿子陆某乙与儿媳韦某的离婚诉讼一审判决送达后不久,于2015年8月19日立下《遗赠》,将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赠与韦某。立遗赠后数日,韦某即以代理人身份将梁某存折中的2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此后韦某迁出户口,未尽赡养义务。2023年陆某甲病逝后,尚在人世的梁某另立遗嘱撤销对韦某的遗赠。因协商未果,梁某与陆某乙诉至法院。

法院依据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出判决。法院指出,韦某有义务将婚姻关系即将解除的重大事实告知老人,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该义务。结合遗赠文中仍称“我们儿媳”、见证人证言及梁某陈述,认定韦某未如实告知的可能性极高,此举对老人处分财产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根据韦某陈述,老人遗赠目的在于让她“不要走了”,这表明遗赠具有维持家庭关系、希望其继续共同生活并提供照料的明确目的,实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韦某离婚后并未与老人共同生活,导致遗赠所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目的已然落空。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确认案涉《遗赠》无效。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既要形式合法,更要基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受遗赠人未及时告知身份关系的重大变化,致使老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财产处分,该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这既是对公民财产处分权的保障,也是对家庭诚信关系的维护。

责任编辑:zx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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