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镇江句容一对年过八旬的老夫妻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支付赡养费。这对老夫妇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三女儿早已出嫁,二女儿则招了女婿上门,与老两口共同生活。老夫妻将自己经营的生意交给了二女儿夫妇,并且平日里还主动帮忙照料孙辈。

如今,老夫妇身体状况不佳,除了每月200余元的养老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老大爷还患有脑梗、脑萎缩、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用药,经济状况非常拮据。在与三个子女商量赡养事宜未果后,老夫妻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二女儿提出姐妹三人应平摊父母的赡养费,但大女儿和三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且未分得家中财产,不同意承担赡养责任。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因子女性别、是否出嫁或是否与父母共同居住而免除。

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二女儿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不仅得到了更多照顾,还接手了老人的生意,在赡养责任上应适当多承担。最终判决二女儿每月向老两口各支付500元生活费,大女儿和三女儿则每人每月向老两口各支付150元生活费。此外,老两口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二女儿承担50%,大女儿和三女儿各承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