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接连曝光“假驴肉”案件,消费者高价购买的驴肉制品多为马肉冒充。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引发广泛关注。

内蒙古包头青山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0年7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陈某和潘某某在青山区经营“河间某店”,主要销售驴肉火烧等食品。为了节约成本,两人从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期间,购买价值32万元的马肉掺入驴肉中制成驴肉制品,销售金额共计431622元,非法获利47958元。
2024年11月22日,侦查员在店内抓获陈某和潘某某,并查获疑似马肉熟制品287.37公斤。经检测,这些制品含有马肉成分。案发后,两人退缴违法所得47958元。
2025年8月5日,青山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和潘某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庭审过程中,陈某和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证据合法收集且相互印证,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陈某和潘某某在审理期间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和120000元。
青山区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他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扣押的287.17公斤马肉已被销毁,违法所得47958元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