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产后生育津贴了。近日,医保局会议部署2026年工作时提到,将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不仅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实现“生娃基本不花钱”,还可以享受产后生育津贴等经济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娄宇表示,此举契合我国应对老龄化和少子化的现实背景,对于提高生育率,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减少生育成本的相关帮扶措施对于缓解家庭负担、提高生育率意义重大。中国人口学会的调查显示,在生育配套支持政策中,经济类措施最受欢迎且最有效,而生育保险是其中之一。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能有效缓解生育成本高、保障产后收入的问题。
截至2024年最新医保数据,我国生育保险待遇共支出1431亿元,全国参保女职工人均生育津贴超2.6万元。此外,全国近8成统筹区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目前,多地已展开灵活就业人员生育险探索。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模糊,他们被排除在传统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之外。2022年8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2024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提出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在这些政策推进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进度加快。目前,江西、浙江、四川、天津等地已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地方探索呈现出三种实践路径:一类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后无需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二类是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最后一类则是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生育医疗费用,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艳艳表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论是否拥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权利,其生育医疗待遇均可得到保障,而生育津贴待遇则必须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为前提。
然而,由于生育行为具有明确预期,不会像疾病那样普遍发生,因此生育概率较高或已有生育计划的灵活就业劳动者会积极参加生育保险,而没有可能或生育概率不高的劳动者则不会选择参加,导致生育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这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常表现为逆向选择问题。各地也出现过伪造劳动关系参加生育保险以骗取生育待遇的案例。
对此,专家建议积极探索长效参保机制,如设置生育前工作时长或缴费时长等方面的条件。此外,需要关注的是,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险的权利。目前,地方探索仍存碎片化,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保障方面面临多重困境。
班小辉表示,地方制度探索在如何参保和待遇规则上存在差异性,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时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与收入不稳定,缺乏强制参保机制,导致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参保率偏低,或面临缴纳保险不连续的风险,导致制度可及性与保障能力不足。
从更深层次来看,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权益,应综合考虑生育保险筹资原则、待遇范围、享受人群等政策,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制度发展,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功能。班小辉建议,应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搭建多层次的生育保险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