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分党组成员、副主任委员,自治区国资委正厅长级干部魏栓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调查发现,魏栓师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期间顶风违纪、目无法纪,组织并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并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此外,他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并违反生活纪律。魏栓师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魏栓师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他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魏栓师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