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业主反对加装电梯新业主用梯遭拒 法院调解达成和解

光明网 2025-12-06 1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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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因加装电梯而引发的新类型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讨论。原业主曾反对加装电梯,也未支付相应费用。卖房后,新业主想使用电梯,提出补交费用,但遭到其他业主拒绝。

在新业主愿意补交费用的情况下,其他业主是否有权拒绝其使用电梯?面对这一矛盾,法院会怎么处理?

2023年2月,高女士看中了某小区6楼的一套房屋,想买下给父母居住。她了解到该楼栋加装的电梯很快就要开始施工,但原业主在意见征询阶段便表态不同意加装电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分摊费用。这意味着即便以后电梯落成,该户也无权使用。再三考虑后,高女士还是买下了这套房屋,因为电梯后续的使用问题,原业主在售房价格上给予了一定优惠。

高女士的父母入住后发现生活多有不便,为了让父母不再承受“爬楼之苦”,高女士与楼栋内其他业主协商,希望能按原加梯资金分摊方案,支付9.7万余元分摊费用,来获得使用电梯的权利。其他业主认为,因原业主反对加梯且拒付分摊费用,导致加装电梯工程被拖延,楼栋内其他业主为此还垫付了误工损失等费用。而且现在集资时间已截止,高女士无法再享受政府给予的加梯补贴,若按照原分摊方案支付费用即可同等使用电梯,对他们而言并不公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高女士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使用电梯的权利。一审法院驳回了高女士的起诉,高女士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接到上诉状后,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常青认为,从双方诉求来看,高女士家老人的出行需求无可厚非,其他邻居的拒绝也并非全无道理。为了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优解,他决定先前往案涉小区所属居委会了解详细情况。其他业主表示,当初因一户投了反对票,导致电梯项目延误了好久,大家出钱又出力,努力了很久才成功。在他们看来,案涉房屋的原业主投了反对票,导致其他业主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努力才促成加梯,如果高女士按照原加梯资金分摊方案支付费用即享有同等使用电梯的权利,有“坐享其成”的嫌疑,对先行出资业主不公平。

张常青详细询问了加梯总费用、各户分摊支出、施工进度拖延情况及加梯代表因原业主反对加梯占用的日常工作时间等,以此核算楼栋内其他业主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面对面的交流下,双方原本紧张的氛围渐渐缓和,张常青提出了“分摊费用+额外补偿”的方案。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和解,高女士在支付原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再自愿提供一定补偿,其他业主同意高女士一家享有同等使用电梯的权利。

本案虽已和解结案,但个案背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新老业主间围绕电梯使用管理产生的矛盾不在少数。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年1月份披露的一起案件中,由于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是原房主陆女士支付的,买房者钱女士无法提供支付凭证,向居民自治组织申领电梯卡时受阻,无法使用电梯。钱女士将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所在楼栋加装电梯的相关权利归属自己,陆女士配合办理电梯卡申领手续并赔偿违约金500元。陆女士则认为,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为案涉房屋本身,不包括所在楼栋加装的电梯。自己已支付了1万余元加装电梯的费用,如果钱女士愿意转这笔钱给自己,就对电梯相关权利归属于钱女士没有异议。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加装的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陆女士向钱女士转让房屋后,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理应一并转让,遂判决确认钱女士对房屋楼栋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驳回其他诉请。

法律界人士认为,上述案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决策、审批程序等作了规范,但对于电梯建成后所衍生的新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则予以适用。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当加装的电梯与住宅共有部分发生附合后,加装的电梯应同属老旧小区共有部分之产权归属,即为该楼栋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但也有观点认为,因异议业主并未支出相应对价,所以加装电梯应仅为出资业主所共有。这些争议的产生再次证明,加装电梯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工程。实现电梯从无到有只是一个开始,如何制定更加明晰的使用、维护乃至后续更换规则,才是真正的长期考验。

责任编辑:zx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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