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好意搭载老人 遇车祸免于起诉 友善互助获肯定

央视新闻 2025-11-13 21:24:49
A+ A-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这批案例涉及弱势群体保护、见义勇为激励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问题,旨在引导社会各界将诚信缔约履约和遵循公序良俗等原则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其中一起村民好意搭载老人参加葬礼遇车祸免于起诉的案例尤为引人关注。

2024年5月31日,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区的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兰山区参加葬礼。在村口遇到同村村民姜某某(65岁)和张某某(64岁),两人也计划前往同一地点。考虑到姜某某曾患脑血栓,驾车载人有一定风险,杨某某主动提出愿意搭载两人,并回家更换了一辆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搭载二人一同前往目的地。

行驶至白沙埠镇干渠路与东孝友村路口时,为躲避前方车辆,杨某某紧急刹车并猛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事故造成杨某某膝盖、头部受伤;姜某某脑挫伤、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多处受伤;张某某多发脑挫伤并脑裂伤及多处骨折,经抢救无效出院,次日在家中去世。交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张某某的近亲属及姜某某达成和解。

该案中情理法理交织。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交警、被害人近亲属、村委人员及村民代表参与。听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以及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等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同时也肯定了他在邻里间的友善互助及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的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友善互助过程中,且具有自首、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死者近亲属及其他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兰山区检察院综合案情,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电动三轮车违规载货载人、无证驾驶等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兰山区检察院协同交警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定点检查+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劝阻、查处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明理念,推动基层社会治理。

最高检指出,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强调公民之间应相互尊重、关心、帮助。我国历来有“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文化传统,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更在关键时刻团结一致、共渡难关,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对于亲友邻里间的善意互助行为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其友善互助行为所体现的社会价值,通过对案件依法轻缓处理,既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又避免消减公众进行友善互助的积极性,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0764

热点新闻

精彩推荐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