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馒头成了保险理赔争议的焦点。48岁的潘先生在家中吃馒头时突然死亡。处理完后事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全额理赔,但被拒绝,理由是“猝死非意外身故”。
时间回溯到2023年11月的一天,潘先生正和母亲在家中吃馒头时,突然倒地失去意识。潘母因事发突然受到了不小的惊吓,在邻居的帮助下才打了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病史载明,救护车到达现场时,潘先生心跳已经停止,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
家人想起曾在2017年为潘先生购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潘先生,保险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赔金额为10万元。他们以医院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依据,认为潘先生是“吃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猝死属于免责情形,合同中对猝死进行了详细释义,即“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的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根据潘先生的既往就诊记录,他存在多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极差,死亡原因为猝死,且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不应理赔。
此案中家属早早将遗体火化,无法进一步鉴定潘先生的猝死究竟是哪一种原因所致。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如近因属于被保险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急救病史资料,结合事发在场被保险人家属的陈述等事实,推断被保险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是吃馒头被噎到导致窒息死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系因自身疾病猝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仅凭目前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潘先生是吃馒头导致的窒息死亡,保险公司此前已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通融赔付两万余元;要想获得更多赔偿,需家属提供进一步的补强证据。
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引导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保险金2.8万余元,共计支付约半数理赔金。
法官提醒,猝死不等于意外伤害险免赔,被保险人家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核查致死的最直接原因。同时,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百姓购买保险产品也要注意其规定的条款,保全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