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宗家三兄妹”围绕信托权的相关诉讼曝光,与之相关的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律师陈丽娅分析称,可能存在间接设立、第三方设立等路径;关键要看谁是信托契约上的委托人;信托结构是否通过公司穿透隐藏身份;汇丰是否为受托人或仅为账户托管人。
从此前获取的法律文书来看,宗馥莉曾从建昊公司设立在汇丰银行的账户中转走108.5万美元,且宗馥莉为建昊公司的董事。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在杭州案件审理结束前,冻结建昊公司在汇丰银行的账户。建昊公司可能为“信托纠纷”的重要关联主体。多名律师表示,这种说法并不成立,但该信托结构合法性、隔离性确实值得关注。
7月15日,一份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自称为宗庆后子女)为原告,宗馥莉、建昊公司为被告的诉状显示,2024年12月,三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针对宗馥莉的临时禁令,以阻止她处置、处理或减少在汇丰银行以建昊企业有限公司名义开立账户的资产价值。法院向两名被告发出了临时禁止令,并要求说明已从汇丰账户中转出的约108.5万美元的去向。媒体报道称,除了香港高院的起诉外,宗继昌等三人还在杭州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获得每份价值7亿美元共计21亿美元的信托权,他们声称这是他们已故父亲宗庆后承诺为他们设立,且该信托在香港汇丰银行。
知情人士透露,宗庆后并未在香港汇丰银行以其个人名义设立信托。滕云律师表示,背后有几种可能性,一是该信托计划确实在汇丰银行设立,但委托人并非宗庆后;另一种可能性是汇丰银行对信托是否设立并不知情,其并非信托的受托人。陈丽娅律师表示,家族信托不能“以企业的形式设立”,但企业可以作为信托的参与主体,尤其在境外普通法系中,企业在家族信托架构中扮演关键角色。
香港高等法院文书上明确信息是:建昊公司的董事为宗馥莉。因此宗馥莉对该公司的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财产状况知悉是有法律依据的,建昊公司根据董事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滕云认为,香港这份临时禁止令实际上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杭州中院的诉讼,该禁令将持续有效,直至原告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宗馥莉的诉讼获得最终裁决为止。关于信托是否设立、宗馥莉是否存在不当处理信托财产的审理重心,并非放在香港高等法院,而是在杭州中院。
对于宗馥莉从建昊公司账户中转出108.5万美元的行为是否会击穿信托基金的问题,陈丽娅表示,不能据此轻率断言信托“被击穿”,但该行为确实引发公众对信托结构合法性、信托财产隔离性的质疑。若资金来自信托账户,需明确其身份及权限;若宗馥莉仅为信托受益人,理论上无权直接操作信托账户;若宗馥莉为信托保护人,虽有监督权,但通常无资产支配权。若资金来源与信托资产无关,则不构成“击穿信托”。滕云也认为,目前的信息不足以完整判断其法律实质,信托是否成立暂无法确定。
邓智荣博士表示,为确保离岸信托的有效性,明示信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确定性:一是设立信托的意图的确定性;二是信托资产标的的确定性;三是受益人的确定性。若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要求,信托就可能被判定为无效。设计离岸信托时,需避免信托设立人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避免欺诈性转让,避免信托财产属于非法资产,并在运作过程中注意避免信息披露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