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特别是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方面不断完善。
北京法院近日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闫女士,她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怀孕后,她因先兆流产向公司请病假,但公司拒绝批准并最终以违反请假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闫女士提交病假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七万两千多元。
另一案例中,张女士在产假结束后申请休年假和丧假,公司人事表示同意。然而一周后,公司却以张女士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提醒张女士如何履行请假手续,考虑到张女士处于哺乳期,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8000元及育儿假工资1360元。
还有一例涉及刘女士,她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经理。生产前一个月左右,她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提前返岗事宜并得到同意。社保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但公司认为刘女士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要求返还生育津贴。法院审理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刘女士提前返岗并提供劳动,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属于重复收入,判定刘女士无需返还生育津贴。
这些案例表明,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勇敢向不法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