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入选最高法案例库有何意义 彰显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5月14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例库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启动建设,并于2024年2月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案例库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
该案的核心裁判要旨包括:订婚不等于性同意,泄露案件不应公开的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显示,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平与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婚介机构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约定订婚彩礼人民币18.8万元。5月1日,席某平家人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并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席某平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吴某某家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平。饭后,两人来到席某平家中休息。席某平向吴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席某平不顾吴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某情绪激动,试图逃离,但被席某平控制。随后,吴某某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平取水灭火时,吴某某趁机跑出房间呼救,但被席某平追回并拖回室内。之后,席某平开车送吴某某回家。途中,吴某某向其母亲哭诉被强暴。
吴某某的亲属多次与席某平及其家人沟通,希望促成婚姻以减少伤害,但未获回应。5月2日晚,吴某某及其母亲报警称吴某某被强奸。5月4日,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被强奸。公安机关受案后,对吴某某进行了身体检查,发现其手腕、双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席某平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榻榻米上的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吴某某、席某平的基因分型;花格床单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席某平的血样基因型相同。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判处席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席某平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因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本案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但席某平的母亲作为辩护人之一,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被害人隐私权,故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裁判理由方面,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席某平实施强奸犯罪。具体而言,案发前,被害人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平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被害人意志;案发后,被害人的行为表现表明其对发生性关系持强烈反对态度。
关于被告人席某平及其辩护人以被害人处女膜完整为由主张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因此,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者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订婚事实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订婚不同于结婚,不意味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本案中,虽然双方已经订婚,但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确反抗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被告人席某平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鉴于席某平在侦查阶段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二审庭审中席某平拒不认罪,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平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因此,席某平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经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平有期徒刑三年。
泄露和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系强奸案件,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依法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针对这一情况,一审宣判后,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同时,针对作为辩护人的席某平母亲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的行为,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律师认为,大同订婚强奸案彰显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入库案例在实践中起到参照作用,有助于实现同案同判,提高司法公信力。此案不仅重申了强奸罪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警示公众,婚姻或订婚关系绝非侵犯性自主权的挡箭牌,任何性暴力都应受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