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陈女士要求前夫一次性支付50万元的家务补偿款。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经济补偿请求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而陈女士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主张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与刘先生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5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约定。由于不满上述约定,陈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赔偿她因照顾家庭和孩子、支持刘先生外派工作而放弃工作的损失,请求一次性支付50万元的家务补偿款。
陈女士表示,自己毕业于某著名大学,毕业后进入外企工作,表现优异。二人结婚后,因刘先生被公司外派且陈女士也频繁出差,两人协商由陈女士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孩子。2005年辞职时,陈女士年收入近30万元,但离职十余年后,她已年近五十,丧失了重新就业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目前,她只能缴纳最低社保,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她诉请前夫支付相应补偿。
刘先生则认为,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了陈女士的付出因素,向她多分配了部分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然而,该规定明确指出,补偿请求必须在离婚时提出。本案中,陈女士与刘先生已于2019年协议离婚,即便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但在离婚后再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说,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承担大量家务劳动,如照顾孩子、父母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虽然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收入,但对家庭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家务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书面离婚协议中明确补偿内容。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补偿请求,阐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确定家务补偿数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对自身发展的影响、另一方的受益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主张家务补偿的一方可以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邻居、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具证言,也可以保留日常生活用品购物发票、医疗单据、孩子教育记录等书证材料,以及家庭生活中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