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钟某在广州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负责按指令接送客户。2016年9月21日,他接到任务要求在10:30分接一位客户。钟某提前到达指定地点,但因该处不能停车,他将车开到旁边路口等待。期间,钟某因肚子疼去了厕所,手机设置成静音模式,未能接到客户和调度员的多次电话。客户见未被接走,自行打车离开并向租赁公司投诉。
租赁公司收到服务质量扣罚通报单,绩效扣罚11550元,另处罚款10000元,共计21550元。公司认为是钟某的疏忽造成了损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并将其调离该项目。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钟某提交的检讨书和服务质量扣罚通报单,事发当天他已到达目的地。钟某在上厕所的6分钟内确实为解决生理问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此外,公司并未事先告知钟某《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劳动合同及司机行为准则中也未明确约定劳动者需承担的扣罚标准。钟某仅延误一次接车服务,在不清楚扣罚标准的情况下无法预见需要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除了涉案事故外,公司还存在长期的服务不足等问题。因此,公司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不合理,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公司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不合理。但鉴于钟某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疏忽大意、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一定的损失,二审酌情判令钟某向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